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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英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8-16 浏览次数:


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蓝海英才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 展战略,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科 技创新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 〔2023〕95  号)文件要求,聚焦科创团队服务,聚焦创新生态 支撑,实施“ 蓝海英才” 计划,加快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引进、培育

步伐,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创新创业团队”是指以团队带头人 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在我区注册成立独

立法人机构实施产业化项目的人才群体(以下简称团队)。

第三条  “ 团队核心成员”是指在申报书中列明的对项目实 施起重要作用的团队成员,“ 团队带头人”是指在核心成员中拥有关键技术、资金、市场等资源的团队负责人。

第四条  本细则的“ 承载单位”是指团队在南海区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承载单位是本细则扶持奖励的主体。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开展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与服务工作。各镇(街道)配合区科学技术局做好引进团队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要求


  第六条  项目申报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团队的项目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 两高四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产业化前景良好。

( 二)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 4 人,由 1 名带头人及不少于 3 名核心成员组成,其中具有博士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比例不 低于 50%。 带头人年龄不超过 60 岁,且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 45 岁,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当年申报截止之日。

(三)全职工作的团队核心成员需与承载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明确成员的岗位、职责等内容。全职在承载单位工作的团队核心成员数量不低于团队核心成员总数的 50%。全职工作的定义如下:通过承载单位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入库金额不为零),且南海区税务征收机构是唯一征收部门。

(四) 申报团队已经在南海区范围内完成团队承载单位注 册的,承载单位的注册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准,承 载单位从南海区外迁入的,以迁入时的变更登记时间为准)至申 报截止之日不超过 3 年;申报团队还未在南海区注册成立承载单位的,可先申报,立项后注册承载单位。


第七条  立项后项目核心成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一)若带头人为项目技术负责人,第一核心成员必须为承载单位的管理负责人;若带头人为承载单位管理负责人,第一核 心成员必须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承载单位管理负责人必须为全



职。

( 二)持股比例要求。核心成员在项目承载单位持股之和不 低于 20%,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直接持有,也可通过一层股权穿 透(即承载单位的股东是团队核心成员直接投资的公司)间接持有承载单位股权。

(三)劳动/劳务合同要求。全职核心成员必须和承载单位 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非全职核心成员应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项目管理合同期限。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本细则的扶持奖励:

 一)承载单位已获得省级、市级或区级人才团队类项目立项扶持的。

( 二)团队成员已获得南海区区级财政资金扶持的省级、市 级或区级人才团队项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团队的核心成员再次申报本细则的扶持奖励。

第九条  同一核心成员获得 2 个以上(含 2 个)各级人才团 队类项目立项的,无论项目或承载单位是否相同,扶持资金(南海区区级配套扶持资金)均按“就高不重复” 原则处理。


第三章 扶持奖励措施 


 

            第十条  立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采取动态扶持,以项目实施效果为导向。资金分三期拨付,拨付条件及拨付金额如下:

            第一期:承载单位、团队核心成员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生效后, 申请拨付资金 50 万元。

            第二期:承载单位通过中期考核且实缴注册货币资本不低于200 万元, 申请拨付资金 100 万元。

第三期:承载单位通过验收的, 申请拨付资金 50 万元;验 收结果为优秀且获得了经区科学技术局推荐的国企投资基金或 社会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 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的承载单位,按承载单位累计 股权融资到位金额(累计到位金额的计算时间为项目立项至项目 验收通过后的 24 个月)的 20%再给予扶持,上限 150 万元, 该扶持资金需在验收通过后的 25 个月内完成申请,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  成长奖励。对已通过验收的项目,自合同约定的 验收日期次月首日起 36 个月内(简称成长奖励期),承载单位获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请奖励时资质在有效期内)且满足以 下条件的,按照其新增固定资产(包括购置的研发、生产设备; 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生产场地(须为工业用途); 自用办公及生产场地的装修)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

1、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60%,下同)且 R&D 投入占比不低于 5.0%的,补贴

上限为 50 万元;

2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4000 万元且 R&D 投入占比不低于4.5%的,补贴上限为 100 万元;

3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6000 万元且 R&D 投入占比不低于4.0%的,补贴上限为 150 万元;

4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8000 万元且 R&D 投入占比不低于3.5%的,补贴上限为 200 万元;

5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且 R&D 投入占比不低于 3.0%的,补贴上限为 300 万元。

营业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研发投入占比, 固定资产投入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该项奖励将按照“就高 不重复” 原则执行。项目实施期内如果已实现上述指标的,可在 验收通过后直接申请,承载单位须在达标后主动向区科学技术局 提出申请(须在成长奖励期满后的 6 个月内完成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  鼓励各镇(街道)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对落户本镇(街道)的人才团队进行扶持。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申报根据当年度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执行, 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并在佛山扶持通官方网站发布,明确受理申报的对象、方向、 内容等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评审。评审分为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综合答辩 评审等环节。评审方案及评价标准由区科学技术局制定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制定。

第十五条  立项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确定拟入选团队,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审批立项。

第十六条  现场考核及管理合同签订。立项团队须自区科学 技术局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承载单位登记注册(注 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并通过现场考核(实缴注册货币资本不 低于 100 万元且支出不低于 50 万元,具备项目启动所需的场地、 设备、人员等基本条件)。通过现场考核后,承载单位、团队核 心成员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未按期通过现场考核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七条  立项扶持资金的使用。

( 一)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扶持资金的使用 进行全过程监管。资金用于所申报创业项目的研发、生产费用及公司的运营费用。

 二)第一期立项扶持资金到位前,承载单位自筹资金支出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可在扶持资金中列支。

(三)自筹资金支出达到 200 万元后方可使用第二期扶持资金。

(四)自筹资金支出计算起始时间为项目立项之日;自筹资金支出统计范围是指用于项目承载单位研发、生产及运营费用。

(五)项目通过验收后,已拨付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和后续拨付的扶持资金及成长奖励, 由承载单位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成员变更。团队带头人不能变更。团队核心成员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在项目通过中期考核后且申请变更的 核心成员数不超过团队成员总数 50%的前提下,须向区科学技术 局提交团队成员变更申请表,经区科学技术局批准后方能实施, 经批准同意变更后,须变更承载单位股权结构,以满足本细则对 团队成员股权持有比例的要求,否则视为团队违约,区科学技术局可取消项目扶持并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 因故确实需要变更的,承载单位应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表,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区科学技术局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区科学技术局终止其项目管理合同。

第二十条  日常核查。区科学技术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实地核查,核查结果统筹纳入中期考核和验收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中期考核承载单位原则上需按管理合同约定

时间进行中期考核。通过中期考核的,承载单位可申请拨付第二期资金。中期考核不通过的,第二期资金不予拨付,已拨付的资 金暂停使用。若团队继续实施项目,可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整改 申请备案,待验收通过后与第三期资金一并拨付,否则终止项目

管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  验收。承载单位需按管理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验 收;如未能按管理合同约定时间参加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承载 单位须提出延期申请进行整改,经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 室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科学技术局批准,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在整改期内,暂停拨付扶持资金、已拨付的资金暂停使用。

延期后通过验收的,验收结果一律为通过等次。

第二十三条  现场考核、中期考核及验收方案由区科学技术 局根据立项项目申报书或项目管理合同书约定的投入及产出指标制定。中期考核和验收通过的前提是承载单位在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方面无严重违规情形和其他违法行为。若承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区科学技术局视情节轻 重采取暂停拨付扶持资金、撤销项目立项、解除项目管理合同、追缴已拨付且未按规定使用的扶持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止及资金回收。

 一)团队或承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学技术局有权单方面终止管理合同: 

1 、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的;

、不按要求参加中期考核或中期考核不合格且未提交整改

申请备案的;

           3 、不按要求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未提交整改申请备案,或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

4 、失信、违法终止。若因团队带头人、承载单位(法定代 表人)严重违反申报承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运营风险增加或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 二)团队主动申请终止。团队或承载单位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主动申请终止管理合同。

(三)扶持资金回收。对终止管理合同的项目,已使用且符 合使用规范的扶持资金不予收回,已拨付未使用以及违规使用的予以收回。资金收回的具体流程如下:

1 、 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出具项目扶持资 金使用情况的审查报告或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根据报告决定资金回收金额;

 区科学技术局向承载单位发出终止管理合同及回收资金的通知;

3 、承载单位将应回收资金划入区财政局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承载单位应承诺在项目实施期内以及自项目 通过验收之日起的 5 年内不搬离南海区,否则区科学技术局有权追缴所有已拨付的扶持及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信用管理及法律责任。团队核心成员和承载单 位纳入南海区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承载单位有挪用或弄 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区科学技术局有权取消其项目立项 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若不配合退回资 金的,区科学技术局有权作出收回扶持资金的行政决定并可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团队所在的镇(街道)、园区做好对团队和 项目的跟踪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专业机构为团队项目提供专业的全过程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适用 于发布之后立项的团队,本细则发布之前立项的团队,按原政策措施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施行期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 新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有效期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