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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3-04-18 浏览次数:

佛山市南海区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高端人才引进、培育步伐,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坚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理念,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团队”是指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在我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实施产业化项目的人才群体(以下简称团队)。根据团队的整体水平和结构,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以及项目产品(服务)对我区产业的带动作用,分为“天佑之星”团队和“蓝海英才”团队。

第三条  “天佑之星”团队最高可给予5000万元的奖励扶持,具体实施管理方案另行制定。本办法的内容仅针对“蓝海英才”团队。

第四条 本办法的“带头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拥有核心技术、资金、市场等关键资源的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是指在申报书中列明的对项目实施起关键作用的团队成员。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统称为“团队成员”。

第五条 本办法的“承载单位”是指团队在南海区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承载单位是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主体。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开展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与服务工作。各镇(街道)配合区科学技术局做好引进团队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过程管理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团队成员不少于4人,由1名带头人及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其中具有博士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比例不低于50%

(二)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岁,且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当年申报截止之日。

(三)团队成员需与承载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团队成员的岗位、职责等内容。全职在承载单位工作的团队成员数量不低于团队成员总数的50%,其余成员每年在承载单位的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团队成员不得在同一批申报中申报两个或多个团队项目。

(五) 申报的项目须满足的条件: 团队的项目需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技术成果先进,其项目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良好。

(六) 申报团队已经在南海区范围内完成团队承载单位注册的,承载单位的注册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准,承载单位从南海区外迁入的,以迁入时的变更登记时间为准)至申报截止之日不超过3年;申报团队还未在南海区注册成立承载单位的,可先申报立项,后注册承载单位。

第八条  立项后过程管理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若带头人为项目技术负责人,第一核心成员必须为公司的管理负责人;若带头人为公司管理负责人,第一核心成员必须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公司管理负责人必须为全职。

对团队成员全职工作的定义如下:通过承载单位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且南海区税务征收机构是唯一征收部门。

(二)团队成员股权比例要求。团队成员在项目承载单位持股之和不低于20%,团队成员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直接持有,也可通过股权穿透间接持有承载单位股权(即承载单位的股东是团队核心成员直接投资的公司)。

(三)团队成员劳动/劳务合同要求。承载单位必须和 团队成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达到退休年龄或兼职的,可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其岗位、工作职责、工资和合同期限;劳动/劳务合同期限不少于项目管理合同期限。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申报本办法的扶持奖励

(一)承载单位已获得省级、市级或区级人才团队类项目立项扶持的。

(二)团队成员已获得南海区区级财政资金扶持的省级、市级或区级人才团队项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团队的成员再次申报本奖励办法的扶持奖励。

第十条 已获区级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扶持的团队成员或承载单位可继续申报上级人才团队项目,区级立项扶持资金与上级人才团队项目区级配套扶持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第三章 扶持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启动扶持资金。项目资金采取动态扶持,以项目实施效果为导向。启动扶持资金分二期拨付,拨付条件及拨付金额如下:

第一期:项目管理合同生效后,拨付首期启动资金100万元。

第二期:通过中期考核且实缴注册资本(货币资金)不低于200万元,拨付第二期启动扶持资金100万元。

第十二条 验收奖励。验收结果为合格的,拨付验收奖励50万元;验收结果为优秀的,拨付验收奖励资金150万元。

现场考核、中期考核、验收方案由区科学技术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资奖励。鼓励承载单位通过融资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在项目合同管理期内,承载单位获专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投资到位金额的3%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上限为150万元,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

第十四条 成长奖励。对已通过验收的项目,自验收结果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承载单位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请奖励时资质在有效期内)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照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

1、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R&D投入占比不低于5%的,补贴上限为50万元;

2、年度营业收入达到4000万元且R&D投入占比不低于4.5%的,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3、年度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且R&D投入占比不低于4.0%的,补贴上限为150万元;

4、年度营业收入达到8000万元且R&D投入占比不低于3.5%的,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5、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R&D投入占比不低于3.0%的,补贴上限为300万元。

营业收入以纳税申报表为依据,研发投入占比、固定资产投入额以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该项奖励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项目实施内如果已实现上述各阶段指标的,可在验收通过后直接申请,承载单位须在达标后主动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鼓励各镇(街道)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对落户本镇(街道)的人才团队进行扶持。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申报根据当年度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执行,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并在南海区科技局官方网站发布,明确受理申报的对象、方向、内容等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评审。评审分为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综合答辩评审等环节。评审方案及评价标准由区科学技术局制定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制定。

第十八条 立项。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确定拟入选团队,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审批立项。

第十九条  现场考核及管理合同签订。立项团队须在立项后的6个月内完成承载单位登记注册手续(实缴货币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并通过现场考核(自筹资金支出不低于50万元,并具备项目启动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等基本条件)。通过现场考核后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未按期通过现场考核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二十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

(一)扶持资金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资金用于所申报创业项目的研发、生产费用及公司的运营费用。

(二)首期100万元的启动扶持资金分两批使用,每批50万元。首期启动资金下达后企业的新增支出以及首期资金下达前自筹资金支出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可在第一批的50万元中列支,自筹资金支出累计达到100万元后,方可使用第二批的50万元。

(三)自筹资金支出达到200万元后方可使用第二期启动扶持资金。

(四)项目通过验收后,已拨付未使用的启动扶持资金和后续拨付的验收奖励及成长奖励,由承载单位统筹使用,不纳入第三方机构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成员变更。团队带头人不能变更。团队核心成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在项目通过中期考核后且申请变更的核心成员数不超过团队成员总数 50%的前提下,须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团队成员变更申请表,经区科学技术局批准后方能实施,经批准同意变更后,须变更承载单位股权结构,以满足本办法对团队成员股权持有比例的要求,否则视为团队违约,区科学技术局可取消项目扶持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故确实需要变更的,承载单位应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表,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区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区科技局终止其项目管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 日常核查。区科学技术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实地核查,核查结果统筹纳入中期考核和验收评价。

第二十四 中期考核。承载单位原则上需按管理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中期考核。通过中期考核的,承载单位可申请拨付第二期启动资金。中期考核不通过的,第二期启动资金不予拨付,已拨付的资金暂停使用。若团队继续实施项目,可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整改申请备案,待验收通过后与验收奖励一并拨付,否则终止项目管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 验收。承载单位需按管理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验收;如未能按管理合同约定时间参加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承载单位须提出延期申请进行整改,经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科学技术局批准,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整改期内,暂停拨付扶持资金、已拨付的资金暂停使用。延期后通过验收的,验收结果一律为合格等次。 

第二十六条 中期考核和验收合格的前提是承载单位在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方面无严重违规情形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止及资金回收。

(一)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的,终止管理合同。

(二)不按要求参加中期考核或中期考核不合格且未提交整改申请备案的,终止管理合同。

(三)不按要求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未提交整改申请备案或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终止管理合同。

(四)团队主动申请终止。 团队(承载单位)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主动申请终止管理合同。

(五)失信、违法终止。若因团队带头人、承载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违反申报承诺、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运营风险增加或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区科学技术局可单方面终止其管理合同。

(六)资金回收。对终止管理合同的项目,已使用且符合使用规范的扶持资金不予收回,已拨付未使用以及违规使用的予以收回。资金收回的具体流程如下:

1、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出具项目启动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报告或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根据报告决定回收资金额度;

2、区科学技术局向承载单位发出终止管理合同及回收资金的通知;

3、承载单位将应回收资金划入区财政局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八  承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以及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搬离南海区,否则追缴所有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信用管理及法律责任。团队核心成员和承载单位纳入南海区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团队或其承载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区科学技术局可取消其项目立项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由团队所在的镇(街道)、园区做好对团队和项目的跟踪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专业机构为团队项目提供专业的全过程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发布之后立项的团队,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027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