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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08 浏览次数:

佛山市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研发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验室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科实字〔2022〕120号)等有关规定,引导各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研发效能,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发机构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机构,围绕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发展需求以及自身创新发展需求而布局,开展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指研发机构主要包括由市级及以上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三条  本市研发机构应遵循“系统布局、择优支持、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建设原则,坚持质量优先,规模适量,逐步构建“目标清晰、布局合理、能力提升、引领发展”的研发机构体系。

第四条  持续引导全市企事业单位广泛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强科研条件建设,引育科技创新人才,优化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各单位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实现全市研发机构建设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企业承接国家及省、市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六条  鼓励本地企业在市外(境外)设立研发机构,通过“异地研发、佛山转化”模式,加快市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汇聚佛山,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配合省科技厅等部门做好省级研发机构的申报推荐、评估考核、日常服务等工作。

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市级研发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推荐、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制订本地区研发机构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等部门做好研发机构的申报推荐、评估考核、调研走访等工作;协调解决研发机构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运行。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研发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依托单位须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研发机构安全等相关规定;保证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按照研发机构的建设目标任务落实经费投入保障、引进和培养人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研发活动、配合做好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研发机构的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是依托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组建的科研实体。围绕佛山市重点产业领域培育方向及本单位发展需求,开展产业共性及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第十条  申报市工程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本市内,科研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可独立或联合申报市工程中心。

(二)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依托单位为其他非企业类型的,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600万元。

(三)依托单位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备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的条件。市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科研负责人担任。市工程中心可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50%,依托单位的固定在职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

(四)依托单位具备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和必要的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等基础设施(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须拥有原值20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五)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业务特色,并拥有不少于5件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

(六)市工程中心的申报方案应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研发计划、经费投入,运行团队、仪器设备等,以及健全的运行机制,确保研发机构顺利运行。

(七)市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同行业工程技术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能超过二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市工程中心提供规划、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

第十一条  佛山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组建,是在人事、财务和科研组织等方面赋有相应自主权的科研实体。聚焦国家、省、市重点产业集群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推进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企业或行业技术水平。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市重点实验室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为主要目标,重点开展应用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重大战略性目标产品,培育和集聚相关领域高水平人才和创新团队,引领带动行业技术进步,支撑佛山市科研、经济、社会发展。

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的市重点实验室瞄准国家、省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以提升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应用为导向,重点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发展,为佛山市相关产业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储备。

第十二条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本市内,其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科研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可独立或联合申报市重点实验室。

(二)依托单位在本领域、本行业处于国内、省内先进水平,具备显著的科技优势;科研实力雄厚,能承担和完成省、市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近3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三)依托单位具备开展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并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相对先进并对外开放共享。

(四)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由依托单位科研负责人担任。市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队伍素质优良、规模适中、结构合理、能力突出且保持相对稳定。市重点实验室可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依托单位的固定在职研究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

(五)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名称及主任变更等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应由国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市重点实验室应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建设目标,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推动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转化。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七)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由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提交的技术标准文稿等研究成果,应当标注“佛山市XXX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市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合作项目等取得的科技成果,应规范知识产权归属。

(八)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定期公布工作动态、科研成果和年度开放课题指南等信息。除涉密或者国家特殊规定外,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办法,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等资源,并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申报认定流程

(一)依托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指引)要求,在佛山扶持通系统或其他指定系统填写提交《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

(二)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把关,有条件的可进行现场考察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际情况择优认定,并对通过审查的认定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市工程中心、市重点实验室动态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按申报年份或分领域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周期内研发机构的运行情况、研发条件及科研仪器共享、科研能力、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建设成效等内容。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评估为优秀或合格的通过考评,不合格的撤销市级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应自觉参与认定部门的评估考核、检查监督。同一依托单位在同一周期内,其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被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的,视为市级研发机构评估通过。

第十六条  评估流程

(一)依托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评估考核通知(指引)要求,在佛山扶持通系统或其他指定系统填写提交评估材料。

(二)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研发机构评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把关,对有异常情况的研发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有条件的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形成评价意见,汇总报送到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研发机构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估意见。

(四)市科技局根据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评价意见、专家评估意见和实际情况形成综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研发机构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上一年度研发机构的工作报告,该工作纳入评估考核范围。无正当理由拒绝填报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市级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变更情况

市工程中心变更:市工程中心名称及主任、依托单位名称及属地发生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依托单位应当于变更后半年内向所在地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相关变更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

市重点实验室变更: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及研究方向、依托单位名称及属地发生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依托单位应当于变更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相关变更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九条  对获批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给予3000万元奖补;对获批建设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给予300万元奖补。其他研发机构则根据上级要求以及“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配套奖补。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认定的研发机构相关资金、项目、政策或服务等配套支持。

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市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保障研发机构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仪器设备更新运维等,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市工程中心申报省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申报省重点实验室。获认定为省、市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获认定的省、市研发机构,其依托单位可认定为具有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自主立项资质。依托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内部立项的科研项目,单项投入经费为50万元以上的(不含设备购置和基础条件建设费用),验收通过后,经报市科技局审核,择优纳入市级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十二条  鼓励获认定的省、市研发机构向全社会进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市科技局提供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平台服务,并优先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接使用市内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佛山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佛山市XXX重点实验室”,XXX为依托单位选定的研究领域

第二十四条  研发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准则的规定,加强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保密规范、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发挥各类研发机构的科普功能作用,鼓励研发机构创建科普教育基地,鼓励各级科普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开展各具产业、学科特色的科普活动。

第二十六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人员到企业研发机构兼职、联合培养工程硕博士,提升企业研发机构的研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研发机构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同一研究领域的研发机构合并、重组,通过深度融合、共建共享,合力推动研发机构高水平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研发机构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经提醒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提交的;

(三)存在科研诚信问题、违反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研发机构无法继续运行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七)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资格的,其依托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研发机构,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除外。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项目、经费、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研发机构建设或扶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科〔202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获批建设的市工程中心按本办法运行和接受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