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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佛府〔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广开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南海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引荐客商并引进南海区外资金[包括引进境外资金(含港澳台资金)和区外国内资金]到南海区进行项目投资,且客商在南海区成立独立法人企业或客商将区外独立法人企业通过工商变更搬迁至我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客商引荐到我区落户并为我区成功引进资金,且对客商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和协调项目落地等服务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和自然人。

下列单位或个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项目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股东;

(二)与上述机构或组织具有控股关系的法人、组织;

(三)佛山市、区、镇(街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片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

(四)佛山市、区、镇(街道)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工作人员;

(五)佛山市、区、镇(街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机构、组织;

(六)项目所在土地所属单位、所在园区/载体的投资方、运营方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引荐人引进资金投资下列项目的,给予奖励: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

(二)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仅指货币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但不包括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及佛山市、区、镇(街道)国有企业代建代投部分等。

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均指已开具发票及已付款的不含税价格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引进的外资项目按项目本地公司工商设立/变更登记之月至项目投产/正式投入运营之月期间内(最长不超过3年)实际缴纳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所谓外资项目,是指境外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在我区投资设立且有实际外资投入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且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目。 

引荐人申请引进外资项目奖励时,项目实际缴纳注册资金需在300万美元或以上。若项目外方的认缴注册资本占比低于50%或引荐人申请奖励时项目在我区没有实际外资投入的,则按本办法内资项目的条件执行

奖励标准详见下表:

实际缴纳注册资金(美元)

奖励标准(人民币)

3001000万(含300万)

实际缴纳注册资金×0.5%

10003000万(含1000万)

实际缴纳注册资金×0.6%

3000万以上(含3000万)

实际缴纳注册资金×0.7%

项目实际缴纳注册资金为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时,则按注册资金缴款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以确定是否符合奖励起点。

项目实际缴纳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时,则奖励金额按注册资金缴款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第八条 引进的内资项目,按照项目行业类别给予奖励。

所谓内资项目,是指南海区外境内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注册设立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且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及淘汰类的项目。

(一)引进的内资项目为制造业项目的,引荐人申请奖励时,项目本地公司需在工商设立/变更登记之月起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或以上。奖励标准为按项目本地公司在工商设立/变更登记之月起至项目投产之月期间内(最长不超过3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引荐人奖励。

(二)引进的内资项目为非制造业项目的,引荐人申请奖励时,项目本地公司需在工商设立/变更登记之年起三年内任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或以上。奖励标准为按项目本地公司工商设立/变更登记之年起三年内最高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引荐人奖励。

第九条 外资项目和内资制造业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内资非制造业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招商引资奖励采取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的方式,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额度按照引荐人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电子申报资料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奖励,当年度符合奖励条件但未获奖励的引荐人,可在下个年度预算内支付。若项目为重大优质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另行确定相关奖励政策。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引荐人资格确认

(一)引荐人资格确认须在项目进入正式洽谈前完成,具体流程为:引荐人填写资格确认纸质申请材料→项目投资方或项目跟进单位证明引荐人资格→项目牵头部门出具意见并上报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研究→确认项目引荐人资格(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出具签报)。通过引荐人资格确认的项目可以进行项目备案和奖励申报。

(二)通过引荐人资格确认的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荐人时,由其中一个引荐人作为代表进行项目备案和奖励申报项目备案奖励申报时需提供其他引荐人的委托书。奖励金额按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并发放至引荐人代表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奖励申报及拨付流程

(一)项目备案。通过引荐人资格确认的项目引荐人应在项目签约后申请项目备案,具体流程为:引荐人填写项目备案纸质申请材料→项目投资方或项目跟进单位确认引荐人意向落户镇(街道)招商部门出具意见上报项目牵头部门→项目牵头部门出具意见并上报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研究[若项目牵头部门为意向落户镇(街道)招商部门则直接上报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研究]确认项目引荐人(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出具签报)项目牵头部门出具项目备案结果项目备案完成

奖励申报。在项目本地公司工商设立/变更登记之月起四年内,经登记备案的项目引荐人可向项目所属镇(街道)招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申报的,不予奖励。项目申报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线上申报。引荐人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电子申报资料,由项目所属镇(街道)招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项目牵头部门复核后,再由区招商局进行审核。

2.线下申报。引荐人在佛山扶持通平台下载申报材料打印装订成册提交至所属镇(街道)招商部门→所属镇(街道)招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项目牵头部门复核并出具意见递交区招商局→区招商局函询区统计局核查项目所属行业→区招商局对符合奖励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核或按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资金划拨(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划拨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南海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确认表

南海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

)南海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

)承诺函(引荐人);

)引荐人为机构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凭证,引荐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

)营业执照(项目本地公司),如为区外搬迁企业,还需提供项目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

)其他佐证材料:

1.外资项目:提供项目本地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如涉及币种换算,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截图)、如项目已投产/正式投入运营的需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内资项目:制造业项目提供项目本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非制造业项目提供项目本地公司完税证明、如项目已投产/正式投入运营的需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用语解释

(一)本办法“近亲属”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定义,即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本办法“实际外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实缴资金(不包括股权出资、外方股东贷款、投资性公司投资)。

(三)本办法“外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

(四)本办法“投产”是指企业销售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生产产品产生第一张发票。

(五)本办法“正式投入运营”是指企业装修验收合格后开具第一张主营业务发票。

(六)本办法“项目跟进单位”是指佛山市、区、镇(街道)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七)本办法“签约”是指签订合作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

本办法“项目牵头部门”是指佛山市南海区和下属镇(街道)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及拨付方式

(一)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项目所属镇(街道)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区级财政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

(二)引荐人为自然人的,由支付单位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引荐人为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机构的,如未能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金融行业引荐人奖励按区内现有奖励办法执行,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第十六条 引荐人如已获得区级同类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需要,追加对引荐人的奖励或制定各自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引荐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引荐人,将追回已经取得的奖励资金,且不得再次申报此项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引荐人应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招商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备案的引进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引进项目达到奖励标准的,引荐人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申报